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72小时将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通知用户和燃气主管部门。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