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二)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三)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四)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燃气经营许可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