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二)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

(四)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燃气经营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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