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需要进行改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