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备案和档案移交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