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二)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领队支付导游、领队服务费用的;

(三)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四)以购物、自付费旅游项目回扣等非法收入代替导游、领队服务费用的。

违反本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领队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