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擅自终止旅游团队的运行或者滞留旅游者的;
(三)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游览时间、游览景点、服务项目、购物次数的;
(四)降低约定的服务标准或者加收服务费用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