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规定,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准许、默许其他企业、团体和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及以承包、挂靠形式变相独立经营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