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行社,未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营业执照和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清晰图像文件,以及旅游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