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