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就文明旅游履行下列责任:(一)提供的旅游产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社会公德的要求;(二)向旅游者说明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宗教信仰、风俗禁忌、礼仪规范等,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三)及时劝阻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