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法、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要求,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活动,或者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等不文明旅游情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旅游合同。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