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旅行社转团或者并团的,应当经旅游者同意,并且其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得低于原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不得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不同接待价格的旅游者合并同一团队接待。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