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旅行社转团或者并团的,应当经旅游者同意,并且其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得低于原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

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不得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不同接待价格的旅游者合并同一团队接待。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