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旅行社应当按照书面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游览时间、游览景点、服务项目、购物次数等合同内容,不得降低约定的服务标准或者加收服务费用,不得擅自终止服务活动或者滞留旅游者。

旅行社违反书面合同擅自提高交通、食宿、导游服务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