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导游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导游人员培训规划和标准,并对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开展导游人员培训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导游人员培训不得收费,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应当每年组织其导游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情况记入导游人员档案,并在年终将本年度开展导游人员培训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