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导游服务公司经营导游服务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导游服务公司对外以公司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但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导游服务公司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服务管理、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旅行社聘用导游服务公司的导游人员,应当与导游服务公司订立合同,向导游服务公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因导游人员的行为或者导游服务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投诉,导游服务公司应当协助旅行社予以解决,并承担连带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