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及培训由景区景点自行组织实施。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将所聘用的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