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凡在渔港及渔港水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向管理该渔港的渔港监督机构报告,经渔港监督机构批准并发布航行通告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