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对渔港认定及其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渔港现状,不得损坏渔港设施。凡经国家公布的渔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造成损坏的,必须限期修复。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