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对渔港认定及其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渔港现状,不得损坏渔港设施。

凡经国家公布的渔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造成损坏的,必须限期修复。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