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渔港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划出其海陆边界,并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批公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