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阻碍渔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渔港监督机构可处以500—3000元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