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三十条有效保障对象在保障期限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停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