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当事人对区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