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保障期限内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好转或者家庭人口减少的,不按照规定向管理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