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或者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告知镇(街道);(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