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帮助,并对保障对象给予交通、电费、水费补助。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