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或者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手续。户籍在本市内迁移的保障对象,应当自迁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最低生活保障迁移手续。区民政部门以及镇(街道)应当及时办理增发、减发、停发以及迁移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手续。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