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八条有效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期限为一年,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满,仍需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申请。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期限,为批准当月起至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消失时终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