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通知镇(街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就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情况以及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

单位或者个人对保障对象有异议的,可以向镇(街道)提出,也可以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受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在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