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区民政部门、镇(街道)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查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以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调查或者拒绝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