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十日内完成审批。

区民政部门决定批准的,应当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人(以下称“保障对象”)核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并确定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数额;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