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人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镇(街道)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