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残疾人可以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单独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件;

(二)家庭收入证明和家庭财产申报材料。有劳动收入的城市居民,应当提供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的工资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有劳动收入的农村居民,应当提供申请之日起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

(三)申请家庭委托民政部门、镇(街道)对其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四)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明书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还应当提交居住地证明材料;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