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并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查和监督;工程竣工后,由上述部门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