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三章 经营企业第十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安全、环境保护要求的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保障经营的必备资金;(三)有符合规定的供气设施、设备和储运能力;(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