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应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规划部门在燃气工程选址审查时,应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意见,经认可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