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劳动、公安消防、工商、环保、技术监督、贸易、物价、规划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