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经营企业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停止供气;对燃气经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缴纳燃气费的;

(二)擅自改变燃气用途;

(三)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或燃气器具的;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定、操作规程,损坏燃气设施的。

盗用燃气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