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经营企业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停止供气;对燃气经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缴纳燃气费的;(二)擅自改变燃气用途;(三)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或燃气器具的;(四)违反安全使用规定、操作规程,损坏燃气设施的。盗用燃气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