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六章 安全防范第二十七条有效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下列要求进行管理:(一)禁止钢瓶在不同经营企业之间流动使用。(二)瓶装液化气必须在经过批准的供应基地充装;严禁简易充装,严禁利用槽车直接充装。(三)燃气代办点或燃气器具销售店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液化气带气钢瓶,不得进行倒瓶。(四)禁止卡式炉燃气罐重复灌装和充装液化气。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