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一)禁止钢瓶在不同经营企业之间流动使用。

(二)瓶装液化气必须在经过批准的供应基地充装;严禁简易充装,严禁利用槽车直接充装。

(三)燃气代办点或燃气器具销售店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液化气带气钢瓶,不得进行倒瓶。

(四)禁止卡式炉燃气罐重复灌装和充装液化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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