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本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省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一点五以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