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促进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入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进行激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