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第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重点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学技术创新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布局。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