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建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农业科技园区的财政投入,提高其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