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自治县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其他行业和领域,实行公平竞争,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等多种形式进行投资,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保护私人财产的相关制度,依法保护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自主调整自冶县的财政预算收支,自行安排使用本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超收、结余资金,上级国家机关给自治县的各项建设投资拨款等,除专用款项外,均由自治县按资金性质统筹安排使用。

国家下拨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补助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用于抵减正常经费。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各项基金和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