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在接生时,发现无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