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流动人口从事医疗活动,必须向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