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流动人口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暂住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依法经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