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五条已废止市、县(市)、区统计局应对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市、县(市)、区统计局每年应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4月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