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六条已废止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统计数字或统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受询问或质询的政府或统计局应及时给予答复。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4月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